本报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だ玫囊饧罚ㄒ韵录虺啤兑饧?,全文见3版)。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だ弥匾甘九揪?,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だ酶母锖臀奈锸乱蹈咧柿糠⒄沟闹匾俅?。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だ?,坚持?;さ谝?、政策引导、试点先行、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文物建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范围明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奈奈锝ㄖ?,着力解决此类文物建筑?;す芾砹α坎蛔?、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建筑本体?;ば奚伞⒗贩缑参?、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だ萌蹋⑼ü缁峁婊稹⑷畛鲎?、与政府合作等方式,获得文物建筑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衫梦奈锝ㄖ韫参幕∷吐糜涡菹蟹癯∷?,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确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引入社会力量主体,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だ靡?、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兑饧饭睦饺怂形奈锝ㄖ扇朊?。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可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だ酶枰甲式鸷拖钅恐С?;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选择文物?;だ檬痉肚?、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域,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实施。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坏文物建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协议。 (文宣)



